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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台湾地区居民登记结婚时,属于再婚的台湾一方如何提交离婚证明?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07 | 726 次浏览 | 分享到:

离婚律师针对目前很多大陆公民与台湾地区公民在大陆办理结婚登记时,台湾地区公民因为曾离婚,为此应当向大陆婚姻登记部门提交离婚证明,该离婚证明还应当做相应认定:

1、如果涉外离婚证明是台湾有关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该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应向大陆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并以裁定方式认定其法律效力;

2、离婚证明是台湾婚姻登记机关做的登记离婚证书的,该离婚证书应当经台湾地区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公证书应提供原件,影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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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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