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需要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而“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则是决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根本原则。很明显,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的确定与未成年子女利益紧密相关。未成年子女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身缺乏足够的辨别能力和意思表示能力,容易受到他人思想、言行的影响,很难作出对己最有利的判断。而一旦法院判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或母一方直接抚养,则意味着未成年子女将与直接抚养其的父或母一方长期共同生活。后者的人生观、价值观、行为举止、生活习惯乃至身体状况等都将对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产生深刻影响。如果子女跟随存在家庭暴力的一方生活将对子女产生不利影响,不符合“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要求,所以法官在审理时势必会予以考虑。
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从这个概念可以看出:所谓的“冷暴力”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本离婚律师认为在案件中所涉及的家庭暴力主要发生于父与母之间、父或母与子女之间。如果父或母一方对子女存在家庭暴力行为,那么他/她将很可能直接失去子女抚养权。但现实生活又是复杂的,比如离婚双方对子女均有家庭暴力行为或者虽然只有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另一方又患有不适合抚养子女的疾病或存在其他影响抚养子女的情形。所以要想在离婚诉讼中得到子女抚养权,就需要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且这些证据能够足以影响法官的价值判断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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