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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中放弃子女抚养费,日后还可以要求改变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8 | 662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协议离婚中,有时双方会在子女抚养问题中约定一方无需负担子女抚养费。然而,本离婚律师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又发现:很多当事人在事后会反悔,于是重新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在审理时往往会根据起诉方的理由与证据作出支持与驳回的判决。

      首先,法院会审查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无需子女抚养费约定的法律效力。一般情况下,只要该约定没有明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明显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都会确认该约定为合法有效。

      在确认了约定的合法有效性后,法院就会转而审查起诉方要求改变该约定的理由与事实依据。也就是起诉方应当具有正当的理由。这个理由一定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比如:父母又给付能力;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等。

      具有上述正当理由后,法院还要审查起诉方所提出的证据。此类案件中最关键的证据就是能够证明起诉方凭自己的收入不能维持子女在当地的生活水平或者无法解决孩子患病、上学的实际需求。

      如果起诉方的举证合格,法院便会判决变更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费负担的有关约定,并要求原本无需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一方承担部分子女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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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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