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时,子女抚养问题往往是双方发生争议的焦点。当孩子确定归一方抚养后,另一方又会担心日后探望孩子会遇到阻碍。于是,很多人想到的办法是:和对方约定:如果离婚后不让探望孩子,便可以不支付抚养费。然而,此类约定在我们这些专业离婚律师看来却是无效的。因为探望权与子女抚养费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孩子获得子女抚养费是其基本权利,不能因为离婚对方不让探望,而选择不支付抚养费、侵犯孩子的基本权利。
那么,在离婚实践中有没有一个好的方法将探望权与支付子女抚养费的问题关联到一起对双方都形成制约呢?答案是有的。以本离婚律师今天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代理的一起子女抚养费案件为例说明如下:
我的当事人何先生(化名,被告)与张女士(化名,原告法定代理人)于三年前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孩子由张女士抚养,何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四千元并可以每周探望孩子一次。然而,离婚后张女士经常以各种理由拒绝探望,于是何先生便停止支付抚养费至今。于是,张女士又以孩子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何先生继续支付抚养费。
该案于今日开庭。经历了这些事情后,男女双方在法庭上变得互不信任。虽然何先生愿意继续支付抚养费,但仍然担心女方在日后阻碍自己探望孩子,而张女士也担心何先生不会按时支付抚养费。见此情景,本律师提出一个可以同时制约双方的调解方案,即:何先生每周探望孩子一次,并在每次探望时支付一千元抚养费,一个月下来抚养费刚好是四千元。如此一来,便可以把探望权与子女抚养费从形式上合法有效地关联到一起了。
由于这个方案很公平,双方很快达成了调解意见,案件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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