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离婚案件中都会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由于绝大部分的当事人都希望在离婚时得到子女抚养权,所以当事人就要解决如何证明对方不适合抚养孩子,而自己抚养孩子的优势是什么的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如果您在离婚诉讼中收集到了上述证据,那么对离婚案件的帮助是非常大的。然而,本律师同时发现:依然有很多当事人并不清楚哪些才是符合上述要求的有效证据。
那么,该以什么标准来衡量自己收集到的子女抚养证据是有效的呢?本律师建议大家不妨参照法官在判决时依据的一个重要原则——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简单地讲就是在判决离婚时,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与未成年人利益优先”作为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这个原则来源于198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在该公约当中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最佳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该规定不仅要求,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社会机构要考虑儿童的利益,而且要优先考虑他们的最大利益,体现了保护儿童权利的价值取向。1991年我国加入该公约,并在婚姻法中,对该原则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做了规定。既然法律做了明确的规定,那么法官在审理婚姻案件过程中当然要遵循的原则。
根据本婚姻律师多年处理离婚案件的经验来看,法官在适用该原则时会从物质与精神两方面来考虑,而且往往精神因素考虑更多,也就是俗话所说的“孩子和谁亲”问题。
综上,当您无法确定自己所收集的子女抚养方面的证据是否有作用时,不妨用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做一下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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