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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再婚就是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理由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8 | 377 次浏览 | 分享到:

有些当事人由于在离婚过程中没有处理好子女问题,导致双方在离婚后仍然会为诸如子女应该由谁抚养、抚养费支付甚至探望问题发生争议。比如抚养权的问题,虽然离婚后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权,但不一定能得到法律的支持。最近,本离婚律师就在北京市怀柔区法院处理了一起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案件。

我的当事人杨先生(化名,原告)与被告王女士(化名,被告)于前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儿子(今年4岁)由杨先生抚养,王女士按月支付抚养费。离婚后的杨先生于去年再婚,并和现在的妻子及孩子一起生活。得知此事后,王女士便提出:孩子不能与后妈一起生活,后妈会对孩子不好。为此希望把孩子要过来由自己抚养。这个提议被杨先生断然拒绝。于是王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变更子女抚养权。

该案并不复杂,本律师认为:离婚后孩子与杨先生共同生活已经使孩子形成的稳定的生活状态,再行改变当然会对孩子不好。另外,王女士所谓的“后妈会对孩子不好”的理由只是一种毫无根据的猜想,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孩子目前正处于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环境。所以,孩子抚养权几乎不可能被法院判决改变。

不出本律师所料,怀柔法院最终依法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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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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