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对于2周岁以上的孩子,在离婚时男女双方均有可能取得抚养权。这种情况下,法官主要会看孩子跟着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这里面所需要考虑的因素有:经济能力,对孩子的责任心等等。还是前一篇文章所谈的那个离婚案件,因为被告张某(化名)在庭审中还有一个失误可以让我们再来看看。
我的当事人何女士(化名,原告)与张某(化名,被告)于5年前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张小某(化名),目前4岁。孩子天生疾病需手术治疗,由此导致男方张某的不满。进而张某在孩子2岁时离家出走,自此便对何女士母子不闻不问。何女士只好带着孩子边治病,边工作,其中的辛苦可想而知。最终,何女士委托本律师向邯郸市峰峰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因为双方的经济能力大体相当,所以法官将会倾向于把孩子判给对更有责任心的一方抚养,但是何女士却找不到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双方从何时开始分居并拒绝抚养孩子。而庭审中,男方明知何女士离婚舍不得孩子,肯定会要子女抚养权,但张某为了达到少分给何女士离婚财产的目的而故意争夺孩子,以期借此要挟我的当事人何女士在财产方面让步。
对于男方的伎俩,本离婚律师当然是一清二楚,所以在法庭上如何证明男方长期拒绝抚养孩子就成了我方需要突破的重点问题。但接下来的法庭审理中却因男方对此问题的自认而变得出乎意料地顺利。原来,本律师在陈述阶段将男方在离家出走后才拒绝抚养孩子的事实故意说成是男方在孩子刚一出生、得知有先天疾病便离家出走、始终拒绝抚养孩子。听到本离婚律师出现了“口误”,被告张某以为抓住了我的把柄,不顾法官的劝阻,打断本律师的发言并反驳道:“孩子出生后我一直管到2岁,2岁后我才离开家的,而且这完全是由于女方的错误造成的,不是我不想管孩子!”本来一问一答的法庭秩序被男方打乱,书记员对于是否该记录被告刚才的插话而正在犹豫之际,法官已经沉不住气了,焦急地对书记员说道:“你倒是记录刚才男方的话啊。”很明显,法官认为:虽然男方打乱了法庭秩序,抢着发言虽然不对,但他说的话很重要,所以应该记录下来。而这些话重要的原因在本律师理解来看是在于被告自认了从孩子2岁起原、被告便开始分居并不再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这种自认无疑能够证明男方对孩子没有责任心,不适合抚养孩子。
看到法官如此关注这句话,本律师已经了解了法官的态度,何女士最终得到子女抚养权应该不是问题了。此时再看看对面的被告张某,他尚以为抓住了本律师的把柄并当进行了庭纠正而正沾沾自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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