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代理了一起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情况大致是:赵女士(化名,原告母亲)与张先生(化名,被告)于去年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儿子小刚(化名,原告)由女方抚养,男方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5千元整。然而,离婚后男方却始终拒绝支付抚养费,理由是:在离婚前半年,男方曾给女方转款十万元用于抚养孩子。该十万元既然用于抚养孩子,按照每月消耗五千元计算,到目前应该还有剩余,故离婚后,自己暂时无需支付抚养费。
对于这位男士的理由,本离婚律师根本不能认同。理由是:1、双方并没有约定上述十万元可以折抵离婚后男方需支付的抚养费。2、理论上,双方离婚后,男女双方已经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故男方离婚后应使用个人财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而本案中的十万元虽然来自于男方银行账户,却是夫妻共同财产。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男方将十万元转入女方账户、声明该笔钱用于抚养孩子并得到女方的认可后,便形成了男女双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孩子的局面。虽然钱没有直接进入孩子的账户,但根据监护的相关规定,女方只是代为管理,该款项的所有权已经属于孩子。男方在离婚后妄图改变该赠与行为的性质,将其转变为预付的离婚后应支付的子女抚养费的企图只能是徒劳。这种做法无疑侵犯了孩子的对该款项的所有权。4、男方在赠与该款项时并未与任何人约定每月只能消耗其中的五千元,所以男方在离婚后以该标准计算本已属于孩子的十万元钱还剩多少的做法也不可能被法院采纳。
综上,男方对年幼孩子这种出尔反尔的做法本就为人所不齿,更不可能得到法院的认同,该案的最终结果只能是男方支付离婚后全部应支付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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