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一般会涉及三件事:离与不离、子女抚养和离婚财产的分割。作为起诉离婚案件结案方式的一种——调解离婚当然也会涉及这三个问题。由于离婚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所以在有关子女抚养问题中的探望事项上比必然要规定的非常详细。否则会在离婚后的强制执行过程中由于规定过于笼统而无法操作。举个例子说明如下:
今天,本离婚律师在丰台区法院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就出现了上述问题。我的当事人刘先生(化名,原告)起诉女方离婚。现双方就相关问题已经初步达成一致,刘先生同意孩子由女方抚养并由自己支付子女抚养费,而女方也同意刘先生每周探望孩子。于是双方商定:“刘先生每个周末探望孩子一次。”但本律师认为这种约定不会被法官所认可。果不其然,法官在起草离婚协议时表示不能这么写。原因就是:如果在离婚调解书中双方不能明确具体探望时间,将来万一发生争议并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的执行庭会认为这种规定无法操作。因为,执行庭是要严格按照离婚调解书内容执行的,无权对调解书的不明确之处做出解释。所以,对于这种模糊的规定,执行庭会拒绝执行。鉴于此,双方最终达成了刘先生行使探望权的具体方式,即每周五下午五点至周六下午四点,刘先生可以把孩子接走探望并按时送回,女方有配合的义务。
从上面这件事可以看出,离婚当事人就离婚调解书的内容需要做详细的协商并达成一致后,才能被法院认可,原因就是要保证离婚调解书的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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