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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协议离婚约定不支付子女抚养费,但是不妨碍子女日后索要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8 | 286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成功处理了一起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该案情况大致是马先生(化名)与对方冯女士(化名,被告)于2013年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婚生儿子小刚(化名,原告)归男方抚养,鉴于马先生当时的工作收入还不错,故约定女方无需支付抚养费。然而,离婚后没多久,男方因为一次意外失去了工作,经济能力大不如前,并直接影响了孩子的日常生活需要。为此,马先生多次找到冯女士,要求其支付抚养费,却均被拒绝。于是,马先生代表儿子小刚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抚养费纠纷的诉讼。

对于该案,本离婚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全部抚育费。”、“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抚养费的合理要求。”所以,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约定是有效的。但是,在离婚后男方的经济条件发生了变化,且无法保障孩子维持当时实际生活水平,影响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在这种情况下,孩子有权要求母亲支付抚养费。

由于上述原因,朝阳区法院判决女方每月向孩子支付子女抚养费数额1500元整,案件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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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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