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往往是男女双方争夺的焦点。除了子女未满两周岁原则上要贵女方抚养外,男方可以总结一下自身的优势以尝试争夺子女抚养权。本离婚律师认为作为男方当事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总结自己的抚养优势:
1、经济能力。通常来说,男方的收入水平一般会高于女方,尤其是在男方收入明显高于女方,而女方收入水平偏低时,男方更需要对这一优势加以利用,让法官相信自己能够在离婚后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物质条件,而女方却无法做到;
2、身体健康情况。如果男方身体健康,而女方患有诸如严重传染病、精神疾病及严重肢体残疾的,鉴于女方不适合照顾孩子,所以法官在解决子女抚养问题时倾向于把孩子交给男方抚养;
3、男方已做绝育手术。关于这一点虽然在婚姻法上有明确的规定,但本婚姻律师认为在实际应用中如果单凭此点就决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会涉嫌忽视子女的利益。正因如此,现实中绝大部分法官也不会单纯凭借此点就将孩子判给男方,还要综合考虑其它因素。举个例子:男方虽然做了绝育手术,但患有严重传染病的,法官当然不会把孩子交给男方抚养;
4、孩子是男孩且年龄较大(本律师结合审判实践认为至少四岁以上)。这个年龄以上的男孩由父亲抚养相对来说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虽然有上述因素可以参考,但在毕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问题。上述因素并不能穷尽法官在做出决定前所考虑的全部因素。同时,单凭上述任何一点也不能绝对保证一定会得到孩子的抚养权。鉴于此,本律师还是要强调曾说过多次的一个重要原则,即“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在离婚诉讼中要围绕这一原则,综合并灵活运用才能得到子女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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