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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子女抚养问题该如何解决?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8 | 253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一早,本律师接到了一个从重庆打来的咨询电话,咨询的是一位正在抚养孩子的离异母亲。她与男方因夫妻感情破裂而于2013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在离婚判决书中,法院将子女抚养权判给了女方,同时要求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1千元整。离婚后,男方换了工作,目前在北京大学教书,月均收入由原来的5千元增加到现在的接近2万元。今年年初双方曾经打算复婚,但后来因为男方又与他人结婚而作罢。对此,这位女士心有不甘,于是打算起诉男方增加抚养费并在诉讼中要求把孩子交给男方抚养。

对于这位女士的诉讼安排,本离婚律师认为不仅其解决问题的思路有矛盾,而且法院也不可能受理她的诉讼。理由是:

1、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与变更子女抚养权属于两个不同的诉讼,不能在一个诉讼中同时提出。这两个诉讼的案由分别是:抚养费纠纷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根据一个诉讼只能有一个案由的原则,这位女士根本无法确定案由;

2、从逻辑上讲,这位女士解决问题的思路也存在矛盾:既然打算要求对方增加子女抚养费,则表明这位女士希望继续抚养孩子。那为什么还要请求法院将子女抚养权变更给对方呢?假设法院真的同时支持了这位女士的两个要求,将孩子变更给男方抚养,男方还有义务继续支付抚养费吗?

从上面可以看出,这位女士根本就没有想明白自己应该如何解决与男方发生的子女抚养纠纷。导致这位女士出现错误思路的原因很大的可能是:双方虽然曾打算复婚,但男方又与他人结婚而导致心理失衡并出现冲动。

结合实际情况,本律师耐心地给这位女士讲解了法律的规定,并提出适当建议:

1、由于1千元的子女抚养费过低,无法满足目前的社会平均生活水平。另外男方的收入较高,所以可以起诉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

2、不要提起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诉讼,因为抚养状况已保持多年不变,除非男方同意,否则法院基本上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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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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