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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协议能否免除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的义务?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8 | 274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咨询子女抚养问题的王先生。原来,他与妻子在结婚后曾签订了一份《夫妻财产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约定:婚后女方收入归女方个人所有,男方收入在负担了家庭日常开销及子女抚养费后也归男方所有,即男方负有养家的义务。然而,双方签订了该协议后没多久,男方便失去了工作和收入来源,夫妻感情也出现了危机。王先生在失去了养家的能力后便想和女方协商子女抚养费的分担问题。而女方则以有《夫妻财产协议》的约定,拒绝支付抚养费。后来索性将孩子“甩”给了王先生后开始分居。

为此,王先生打算起诉女方要求其支付抚养费,但毕竟《夫妻财产协议》中有明确的约定——抚养费由自己负担。于是找到本律师进行咨询。

对于王先生的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虽然双方签订有《夫妻财产协议》,但女方仍应在王先生失去经济能力的情况下支付子女抚养费。主要法律依据和理由是:

1、父母对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该义务不因父母之间的约定而免除;

2、夫妻财产协议为男女双方之间的约定,所约定的内容不得损害包含子女在内的其他第三人的利益。

本案中,《夫妻财产协议》虽然约定了子女抚养费由王先生负担,但并未规定在王先生丧失经济能力时如何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权利。所以该协议是不完善、有瑕疵的,不仅损害了子女的利益,而且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所以,作为双方的子女有权利依法主张父母之间所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中有关子女抚养的部分无效。并以自己的父亲——王先生丧失了经济来源,无能力负担子女抚养费为由,要求作为孩子母亲的女方承担起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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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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