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代理了一起分居期间孩子向男方索要子女抚养费的案件。该案情况大致是:刘女士(化名,原告法定代理人)与现役军人马先生(化名,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而于2013年开始分居。婚生女儿小雯(化名,原告)一直由刘女士抚养,被告马先生从未探望过小雯,更未支付过子女抚养费。期间,刘女士多次找到男方协商离婚与子女抚养费的问题,而男方依仗自己的军人身份始终拒绝离婚并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眼见离婚无望,刘女士只得考虑先解决子女抚养费的问题,在得知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可以在在分居期间主张子女抚养费后,刘女士便代表女儿委托本律师向海淀区法院提起抚养费纠纷的诉讼。
本离婚律师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孩子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男方理应支付抚养费。结合本律师的实践经验认为,此类案件在起诉时需要注意如下两个问题:
1、关于谁做原告的问题。很明显,法律将索要抚养费的权利赋予了子女,故子女应该作为此类案件的原告。而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应该作为案件中子女的法定代表人。
2、关于诉讼请求中应该主张哪几部分抚养费的问题。首先,可以主张从分居后至判决时对方应支付却未给付的全部抚养费;其次,还可以主张从判决后至孩子年满18周岁期间的对方每个月应当支付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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