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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外遇也能得到孩子抚养权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8 | 318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离婚争夺子女抚养权的案件中,有很多当事人会以对方有外遇,属于过错方而认为无权得到子女抚养权。这种认识其实是不正确的,根据本离婚律师处理众多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离婚案件来看,虽然一方有外遇、属于过错方,但对于法院判决抚养权的归属并无必然联系。以本律师去年曾代理过的一起离婚案件说明如下:

沈先生(化名,原告)与刘女士(化名,被告)于2008年登记结婚后一直与沈先生的父母共同居住并于2010年生育一女孩。孩子出生后,沈先生的父母一直在帮忙照顾小孙女。2014年初,刘女士发现沈先生有外遇进而导致夫妻关系恶化。20146月,沈先生委托本律师向北京市昌平区法院起诉离婚。虽然被告刘女士也同意离婚,但坚持以我的当事人沈先生有过错并导致离婚为由而要求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自己。对此,沈先生坚决不同意,双方为此争执不下。经过一番审理,昌平区法院最终还是以离婚后由沈先生抚养将孩子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由而把抚养权判给了沈先生,刘女士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500元。接到一审判决后,刘女士又提起了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该案就是一起典型的一方以对方有外遇、不适合抚养孩子为由而争夺子女抚养权的案例。可以看出在该案中,法院的判决依据并没有采纳刘女士的意见,而是以哪一方在离婚后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判决依据的。本案中,孩子已满2周岁,所以不存在法定的“离婚时原则上判给女方”的情形。同时,双方带着孩子长期生活在沈先生父母家,照顾孩子的不仅有男女双方,还有爷爷、奶奶,孩子已经习惯于在这种家庭关系中成长。如果将孩子判给刘女士,则离婚后孩子的成长环境将会发生很大的变化,所以法院在判决时采用最少给孩子带来伤害的方案——将孩子判给了有外遇的男方。

该案中额外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沈先生虽然有外遇,但并未离家出走、与婚外异性同居,而是始终在照顾女儿,这一点也是沈先生能最终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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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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