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在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处理了一起涉及子女抚养与探望问题的离婚案件。经过调解,双方虽然就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达成了一致:一岁半的孩子归女方抚养。但是男方认为自己既然有探望权,就可以在探望时把孩子接回家,然后第二天送回。
对于男方的这个要求,本离婚律师马上提出了反对意见。因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未满二周岁的孩子尚处于哺乳期,所以是不能离开母亲的。如果男方接走、让孩子离开母亲将直接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法官当然知道法律的规定,于是进一步做男方的思想工作。经过一番解释,法官最终让男方接受了每周日前往女方住处探望一次,时间从上午九点至十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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