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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子女抚养费的几个常见误解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7 | 229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律师在办理离婚案件时发现:很多当事人虽然自称为了离婚而学习过婚姻法,却仍对子女抚养费问题存在着一些明显错误的认识,并据此引导自己在歧路上越走越远。纠其原因往往是由于当事人带着“偏见”在学习婚姻法,不能全面客观理解法律规的定,未理解立法者的本意,而是仅局限于在字里行间寻找于己有利的词句。这种理解方式自然很容易曲解法律,当然也就无法在离婚时准确运用法律。经过本离婚律师在实际办案中的总结和分析,当事人对于离婚时子女抚养费的误解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1、子女抚养费一律按照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确定。关于这个错误认识基本上都是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相信面临子女抚养费问题的当事人都很熟悉这句话,但该法条的开头还有一句更为关键的原则性规定,即:“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这句话才是立法者对离婚案件中确定子女抚养费标准的原则性表述。而立法者关于“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表述仅是希望大家(包括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官)在以上述原则为前提的情况下的一个参考计算方案。举个现实的例子:在北京离婚时一方的月收入一百万元,单纯按百分之二十计算的子女抚养费结果是每月需支付二十万元。这个结果显然超过子女的实际需要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所以是不合理的。同样,一方的月收入是一千元,计算结果是二百元。区区二百元明显不能满足子女的实际需要,也大大低于北京的实际生活水平。所以,在计算子女抚养费数额时一定不能离开上述原则。

2、离婚后对方收入增加,所以子女抚养费一定要增加。这个错误的根源一般也是来自于对前述第七条的曲解,忽略了原则性规定。如果在孩子的实际需求、当地生活水平均没有变化的情况下,除非对方也同样曲解该规定,否则法院很难支持您增加抚养费的要求。

3、子女抚养费就是孩子的生活费,不包括子女的教育费与医疗费。除非您在离婚协议中做了明确的限制,否则从法律上讲:子女抚养费是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与医疗费全部三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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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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