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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因不合法而部分无效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06 | 858 次浏览 | 分享到:

王先生(化名)与刘女士(化名)原本是夫妻,2008年,王先生有外遇被刘女士发现,双方最终没能化解矛盾,进而打算协议离婚,在签订离婚协议时,约定儿子由刘女士抚养,但同时,刘女士提出禁止王先生今后探望儿子,否则就不同意离婚。王先生为了尽快离婚而被迫同意并签字,二人于20086月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

离婚后没多久,王先生就因为想念儿子而多次联系刘女士,请求见见孩子,但都被刘女士拒绝。王先生为此万分后悔,责怪自己不应该草率答应刘女士的要求而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后在网上找到本律师并当面陈述了事情的经过。凭多年的办案经验,本律师初步判断该离婚协议中就子女探望权的约定是违法的,进而建议王先生通过诉讼废除该约定并重新确定探望权的行使方式。20093月,本婚姻律师作为代理人在西城区法院出庭参加了该案的审理。法庭上,本律师指出离婚协议中有关王先生放弃探望权的约定是无效的理由,即该约定侵犯了离婚子女的权益,而子女在双方离婚的问题上是无辜的,其所享有的接受父母关爱的权利不能作为他人协商谈判的砝码,更不能被任何人剥夺。该离婚协议的相关约定正是侵犯了子女的权益,给子女的健康成长造成阻碍,所以我方请求法院认定协议中该约定无效并重新确王先生对子女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最终,法院认定王先生放弃探望权的约定是无效的,经过法院的调解,双方重新确定了探望权的行使方式,规定王先生每个周末可以探望子女一次,案件至此圆满结束。

该案的起因是由于离婚协议的内容明显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侵犯了第三方(孩子)的合法权益。因此,离婚双方在签定离婚协议时一定要注意约定内容的合法性,不要将非法的条件作为谈判的砝码,否则极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本律师所遇到的有关行使探望权而产生纠纷的案子不在少数,有的当事人甚至会以拒绝支付抚养费而作为对抗手段。该做法显然也是错误的,因为给付抚养费与行使探望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作为探望人应尽的法律义务不能因无法行使探望权而抵消后者。本离婚律师建议遇到类似问题的当事人要理智面对,合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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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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