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

              Divoce lawyers

      首 席 律 师​​
一审判决后刻意改变自己的抚养条件对二审争夺子女抚养权有作用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7 | 230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了一起离婚上诉案件,而上诉的焦点是争夺子女抚养权。该离婚案件的一审也是本律师代理并完胜对方。一审法院不仅将房产判给了我的当事人金女士(化名,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而且还以男方常年带外地,几乎没有照顾过孩子为由把子女抚养权也一并判给了金女士。然而,对方刘先生(化名,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并不死心,在接到一审判决后马上提起了上诉,将争取子女抚养权的希望寄托于二审中。

为了改变自己常年在外地、不利于抚养孩子的状况。这位刘先生提出上诉后,在其律师的怂恿下索性辞去了原本在外地的工作,并与北京一家公司确定了聘用意向。自以为稳操胜券的刘先生于是在今天二审开庭时拿出了两份文件当做二审新证据。一份是原来外地公司出具的刘先生离职证明,另外一份则是北京某公司为刘先生出具的聘用意向书。其中在聘用意向书中赫然写着刘先生在未来入职后的底薪为每月15千元。很明显,刘先生拿出这两份证据无非是想证明两点:1、自己现在已经不在外地工作,将来会回北京。所以,自己是有时间来照顾孩子的;2、自己未来的基本月薪很高,经济能力很强,抚养孩子有优势。

诚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新证据可以作为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重要依据。所以,该案二审的关键在于:刘先生提交的这两个证据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二审新发现的证据”。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后,我们才能判断出刘先生在一审判决败诉后通过改变自己客观抚养条件并获取证据的做法是否对其二审争夺子女抚养权有帮助。

离婚律师认为:刘先生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是一审审判后在其主观意愿驱使下新做成的证据,虽然“新”,但不属法律意义上的“新发现”范畴。所谓“二审新发现的证据”,实际是以一审裁判所依赖的事实为范围,以法庭辩论终结为时间界限来划分的。除了当事人在一审不知道却已存在的证据外,只有在一审裁判作出后,随着时间的推移自然显现的、反映一审裁判所依赖的事实的新的证据才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二审新发现的证据”。才可能成为在二审中主张一审裁判认定事实“有误”的依据。换个角度说,只有出现的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在一审判决依赖事实的覆盖之内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二审新发现的证据”。否则,该证据仅是“新发生的证据”。而一审结束后新发生的证据,由于不属于一审裁判所涉及事实的证据的反映,只能证明一审结束后有关情况发生了变化,自然不能作为一审裁判所认定得事实“有误”的证据。因此,“新发生”的证据在二审中没有法律效力,二审法院不应采纳,也不能据此推翻一审判决。正因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使用的用语是“发现”、“ 产生”、“显现”,而未使用“发生”。

事情还不止如此,刘先生这种自作聪明的做法不仅对其在二审中争夺子女抚养权毫无帮助,而且还被本律师在二审中抓住了漏洞,令其处于更加不利的诉讼地位。原来,刘先生在此之前有一份收入还算不错的工作,而他在一审判决后辞去了该工作。虽然北京的一家公司为其出具了聘用意向书,但聘用意向书并非劳动合同,不能就此认为其目前收入就是聘用意向书上所写的每月15千元,那只是未来的一种可能性。从法律上说,其目前的职业状态应该是无业!无业几乎就等同于与没有收入。所以其目前的经济能力还不如一审期间的状态,之前又一直没有照管过孩子,有什么资格在二审中要求将子女抚养权改判给他呢?再说,如果对方在日后真的收入增加了,考虑到孩子的利益我们倒不反对其多给些子女抚养费

由于本律师在二审中抓住了问题的关键与对方的漏洞,对方的上诉理由变得非常苍白无力。最后连法官也听烦了对方的上诉理由,打断了对方的继续发言,宣布结束庭审,等候终审判决。很明显,法官基本上会驳回对方的上诉,维持原判。对方为了争夺子女抚养权在一审判决后不惜辞职的做法毫无作用。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国际大厦2003室

离婚律师咨询电话/微信号:13693697164
邮箱:
songjlvshi@sina.com
Q Q:120196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