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很难因离婚而舍弃,所以有很多男女在离婚后仍会因为子女抚养问题而发生矛盾。有的失去子女抚养权的一方甚至会寻找种种借口试图夺回子女抚养权。在本律师曾代理过的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的诉讼中就有一起是以对方再婚而不适合继续抚养孩子为理由的。
案情大致是:我的当事人刘女士(化名,被告)与周先生(化名,原告)离婚后,儿子小刚(化名)判给了刘女士。对此,周先生一直耿耿于怀并想寻找机会夺回孩子。2012年,刘女士带着儿子再婚。得知这个消息后,周先生马上以刘女士再婚给孩子找了个后爹为由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作为刘女士的代理人,本离婚律师并不同意周先生的理由。这是因为:首先,婚姻法保护婚姻自由,所以刘女士再婚是无可厚非的。其次,周先生没有证据证明刘女士带着孩子与再婚对象一起生活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所以周先生的起诉理由是建立在自己的妄加推断上的。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最终,法官采纳了本律师的答辩意见,驳回了周先生的诉讼请求。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离婚后,单纯以对方带着孩子再婚对孩子健康成长不利为由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是行不通的。因为这个理由缺乏一个关键环节,即对方带着孩子在婚后有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具体事实和证据。很多当事人忽略了这个环节,并代之以自己的推断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所以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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