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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后可以用新发生的事实作为争夺子女抚养权的理由而提起上诉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7 | 237 次浏览 | 分享到:

很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一审判决失去子女抚养权后不甘心,寻找各种理由提起上诉,但这些理由往往是不成立的。比如最近本律师完胜对方及其律师的一起涉及争夺子女抚养权的离婚案件就是如此。然而,对方在败诉后竟然找出一个完全违背法律常识的理由,让本离婚律师大跌眼镜。

该案大致情况是:刘女士(化名,原告)与付先生(化名,被告)因婆媳矛盾进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要争夺年仅四岁的儿子的抚养权。本律师作为刘女士的代理人,经过多角度举证与论述,最终为刘女士成功得到了儿子的抚养权。其中比较重要的一个理由就是:付先生常年被派驻外地,没有时间和精力照顾孩子。这个理由被一审法官采纳并写入了离婚判决书中的判决理由中。

由于该案是完胜对方,付先生不仅失去了房子、子女抚养权,还要在离婚后每月支付一笔数额不小的子女抚养费。面对这个结果,付先生当然不甘心。于是解聘了他的一审律师并重新聘请律师提起上诉。而其上诉状的中心思想就是:自己在离婚后抚养孩子是如何的合适,并贬低我的当事人刘女士的抚养能力。关于上诉的问题,本婚姻律师在接到一审离婚判决书后便已经料到,但在看到对方的上诉理由后还是让本律师有些意外。原来,对方付先生在上诉状中总结自己一审败诉的原因时意识到自己常年在外地工作是个很大的劣势。于是,付先生在上诉状中声称自己在一审判决后辞去了之前的工作,并在北京找到了一个房地产销售经理的职位。不仅已经回到了北京,而且收入比原来高了很多。所以离婚后自己无论是在陪伴孩子的时间上,还是经济能力上均优于我的当事人刘女士,孩子理应判给自己。

那么,付先生这种以一审庭审结束后才形成的事实作为新证据提起上诉能够在未来的二审中被法院认可吗?本律师认为这种所谓“新证据”当然不会被二审法院所认可,而且稍推敲一下还有些可笑。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新证据并不是在一审结束之后才形成的证据,应当是早就存在,只是当事人在一审中没有发现。只有这种新证据才是离婚上诉的合适理由,而付先生所提出的在一审结束后新形成的证据严格来说只能作为新的诉讼(离婚后变更抚养权诉讼)的理由。另外,二审的主要功能是纠正一审的错误。所以,二审都是围绕一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的事实进行审理,查看一审法官是否在查明这些事实时存在错误。对于一审庭审结束后发生的事实,二审根本不会审查,因为那是离婚后其它新的诉讼所要解决的问题。反过来想想:如果像付先生这样可以拿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生的事实当做证据去证明一审离婚判决错误的话(比如一审判决离婚并生效后,男女双方又复婚了),一审法官还敢判决吗?一旦判决后事实发生变化不就都成了错案吗?中国法官做出的一审离婚判决岂不都成了不顾事实地胡乱判决了吗?这显然是不合法律常识的。所以,付先生的这种上诉逻辑是十分可笑的,定会被二审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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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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