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子女抚养问题的张先生(化名)。他与前妻吴女士(化名)于今年年初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婚生女小婷(化名)由吴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4000元。同时,张先生每周可以探望小婷一次。离婚后,吴女士结识了刘先生(化名),进而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并有结婚的打算,而此事很快被张先生知晓。于是,张先生以吴女士已经有了结婚对象,不适合继续抚养孩子为由,要求将女儿小婷交给自己抚养。经过多次交涉,吴女士答应了张先生的要求。为此,双方签订了一份改变子女抚养权的书面协议,明确了子女抚养权已经交给张先生。然而没过多久,吴女士便后悔自己放弃了抚养权,而张先生却不肯再将抚养权交还给吴女士。于是,吴女士于日前委托婚姻律师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以离婚协议书早已约定了子女抚养权归自己,而与张先生在离婚后签订的变更子女抚养协议是在张先生的胁迫下签订的。所以要求继续抚养女儿小婷。接到起诉书后的张先生马上找到本离婚律师寻求解决办法。
对于吴女士提起的诉讼,本律师认为其起诉理由并不成立。虽然双方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女儿由吴女士抚养,但法律并不禁止离婚后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的约定进行变更。因该变更子女抚养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且没有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所以该协议是有合法效的。至于该协议是吴女士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所签订的主张并没有事实根据,更没有证据加以证明,所以可以在诉讼中不予考虑。综上,本律师认为只要张先生应对诉讼得当,一定会赢得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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