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

              Divoce lawyers

      首 席 律 师​​
离婚后继父/母还需要继续支付子女抚养费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7 | 330 次浏览 | 分享到:

      昨天,本律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代理了一起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离婚纠纷。该案并不复杂,但法官的一句问话让本律师联想起以前曾代理过的另外一起涉及离婚后继父母是否还需要继续支付继子女抚养费的离婚案件。由于这个问题常常被离婚当事人所忽视,为了明确离婚后各方的法律权利与义务,本离婚律师认为还是有必要说一说的。

      本律师所代理的这两起离婚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至少有一方当事人属于带子女再婚却又要离婚。以之前的案件为例:郭女士(化名,原告)于2006年离婚,离婚时法院判决时年2岁的儿子小刚(化名)由其抚养。2009年郭女士又与离异无子女的王先生(化名,被告)再婚,再婚后双方共同抚养孩子小刚且未再生育子女。2012年,由于夫妻感情破裂,郭女士委托本律师向东城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于郭女士的前夫长时间未支付子女抚养费且早已不知去向,所以郭女士希望能在与王先生离婚时为孩子争取些利益,但又担心小刚与王先生仅是继父子关系,一旦离婚,子女抚养权要归自己,那么王先生凭什么再为孩子支付抚养费呢?
      对于郭女士的希望,本律师认为是可以实现的,不必为此担心。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和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既然亲生子女的在父母离婚时有权主张子女抚养费。那么,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父母离婚时同样可以向继父或继母主张子女抚养费。该案中,郭女士与王先生再婚后是带着孩子小刚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小刚长期受到王先生的抚养和教育,双方已经形成了抚养关系。所以,郭女士在与王先生离婚时有权要求对方继续支付子女抚养费。本律师的意见由于合法有据而被东城区法院采纳。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在离婚后按月继续支付继子小刚的抚养费直至其成年。

      反观本律师昨天代理的这起离婚案件也是这样,我的当事人齐女士(化名,原告)带着年仅4岁的孩子同刘先生(化名,被告)再婚并生活在一起。唯一不同的是刘先生自己的孩子已经成年并在国外生活。所以,齐女士也有权利要求刘先生在离婚后继续支付继子女的抚养费。然而,由于齐女士的经济条件不错,且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所以,齐女士并未提出让对方在离婚后继续支付继子女抚养费的要求。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国际大厦2003室

离婚律师咨询电话/微信号:13693697164
邮箱:
songjlvshi@sina.com
Q Q:120196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