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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离婚案中涉及的子女抚养与隐含的姓名之争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7 | 332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本律师在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处理了一起涉及子女抚养与隐含的子女姓名之争的离婚案件。本律师与对方律师唇枪舌剑,争论得不亦乐乎。最终,本离婚律师不仅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得了子女抚养权,还为下一步我的当事人变更孩子姓名做好了铺垫。该案情况大致是:徐女士(化名,原告)与陆先生(化名,被告)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6月在美国生育一子并取得美国国籍,其英文名字是Luis Lu(化名)。由于孩子是美籍,所以双方在回国之前来到中国驻美国使领馆为孩子办理了签证手续。在签证上男方又为孩子临时起了一个中文名字叫陆晓峰(化名)。然而,回国后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开始分居,徐女士带着3岁孩子一直居住在自己父母家居住至今。由于双方感情基础很差,加上长时间分居,让徐女士看不到复合的希望,于是委托本律师向丰台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由于孩子是美籍,而徐女士又想离婚后带着孩子长期在北京生活。所以未来孩子的各项花费肯定高于一般小孩。为此,徐女士打算在离婚后为孩子办理中国国籍并就势为孩子取一个随自己姓的中文名字。当然,这么做一定会招致对方的反对。所以,本婚姻律师在了解了徐女士的意愿后制定了如下诉讼策略:首先,帮助徐女士争得子女抚养权。这是让孩子加入中国国籍及取中文名字的前提。要做到这一点并不麻烦。因为,双方的抚养能力大体相当,但徐女士在与对方分居后一直在直接抚养孩子,所以在离婚时法官基本会将子女抚养权判给女方;其次,孩子没有正式的中文名字,所以徐女士在取得孩子抚养权后可以凭离婚文件单独为孩子办理入籍手续。其中自然包括为孩子取中文名字。

      诉讼方案已定,接下来的诉讼很顺利。庭审中经过几轮举证质证及辩论,法官已经倾向于将孩子抚养权判归我的当事人。面对不利局面,男方打算调解离婚。但对方的律师突然提出:孩子是有中国国籍的,因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中国籍父母在国外生育的,所生子女自动取得中国国籍。中国使馆为孩子颁发的签证中就有孩子的中文名字——“陆晓峰”。所以,孩子抚养权虽然可以归徐女士,但孩子有正式的中文姓名,希望法官将孩子签证上记载的“陆晓峰”这个名字写在未来的离婚调解书中。这么做的用意当然很明确:防止徐女士为孩子办理户籍时为孩子起其他中文名字,既然离婚调解书中已经有了“陆晓峰”这个名字,那么公安机关一定会以这个名字为准。对此,本离婚律师当即提出异议:对方律师所说的规定仅是指孩子在国外出生却没有加入外国籍的情况。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中国是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如果某人已经具有外国国籍,即使其以前有中国籍,其中国籍也自动丧失。所以,在孩子放弃美籍前,其中国籍是不可能存在的。另外,假设孩子具有中国籍,为什么中国使馆还要因为孩子要来中国而为其颁发签证?显然,中国使馆是将孩子作为外籍人身份对待的。虽然其签证上有中文姓名——陆晓峰,这个姓名也是临时的,绝非中国户籍意义上的正式中文姓名!一番反驳后,对方律师已经无话可说。对方当事人索性把事情挑明:对我的当事人徐女士说:“虽然离婚了,但我还是孩子的爸爸,不希望你将来给孩子起其他名字。否则,我就不支付子女抚养费。”听到此处,本律师忍不住笑了并反驳道:“抚养费与孩子姓名无关,你不支付的话,我们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至于是否改名字的问题我的当事人还没想好。”

      就这样,法官在最终出具的离婚调解书中仅记载了孩子的英文名字——Luis Lu,而没有中文的“陆晓峰”。我的当事人徐女士对离婚的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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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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