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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虽约定抚养费但不妨碍子女日后另行要求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7 | 269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本离婚律师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处理了一起子女抚养费案件。案情大致是:马女士(化名)与刘先生(化名,被告)于2006年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婚生女小芳(化名,原告)归马女士抚养,刘先生按月支付消防的生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合计700元。2013年,小芳被医院确诊患有慢性肾衰竭,治疗费累计花费20万元。其中医保报销6万元,刘先生负担了1万元,其余13万元皆由马女士支付。由于治疗费用过高,已经使马女士负债累累。为此,马女士找到刘先生要求其再分担其中的6万元,刘先生以自己不仅已经按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每月按时支付了子女抚养费,而且额外还负担了一万元的小芳的治疗费,已经仁至义尽,所以拒绝再支付任何费用。无奈之下,马女士作为消防的法定代理人委托本律师向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先生分担6万元的医疗费。

对于该案,本律师认为,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即使夫妻双方离婚,但仍是子女的父母,所以依然对子女负有抚养义务。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关于“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的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包括抚养费、医疗费、就读费等合理开支)的应予支持。”本案中,由于小芳患病导致抚养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了小芳的健康成长需要。所以,被告刘先生依然以当年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作为对抗借口显然不能成立。刘先生依法应当额外负担小芳的医疗费。

最终,法院判决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每月700元外,刘先生再负担医疗费五万五千八百元整,案件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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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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