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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子起诉讨要子女抚养费时亲子关系证据是基础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7 | 270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期,本律师连续代理了两起因未婚同居并生子进而因为子女抚养问题而发生的纠纷,最近这起案件的案情大致是:杨女士(化名,原告)于20136月通过交友网站结识了同在北京的王先生(化名,被告),很快发展成为恋人关系并同居在一起。不久,杨女士怀孕。眼见肚子一天天变大,杨女士便提议希望和王先生尽快领证结婚,然后顺利把孩子生下来。而王先生则坚决反对,双方为此发生矛盾并分手。虽然双方已经分手,但杨女士出于种种考虑,最终还是20148月生下了一男婴。既然和王先生已经分手,接下来杨女士当然要给孩子讨一个说法。但由于双方交往同居时间很短,仅有两个月的时间,所以几乎没有像样的证据可以证明孩子与王先生有任何关系。而此时的王先生显然已经有所准备,每次和他联系均被直接告知找他的律师去谈。于是,杨女士便委托本离婚律师依据婚姻法起诉对方确定孩子身份并向对方讨要子女抚养费

根据以往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本律师认为杨女士要想打好这个子女抚养官司应该准备好以下两方面的证据:1、孩子与被告王先生存在亲子关系的证据;2、能证明被告王先生的收入情况的证据。而亲子关系的证据在该案中最为重要的。因为这个证据直接决定该案的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如果连亲子关系都无法证明,其它问题均无从谈起,法官会直接驳回我们的起诉。于是,在了解案情时,本律师首先询问原告杨女士是否有此类证据或者证据线索。对于这个问题,杨女士似乎并不以为然,她认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如果在法庭上对方否认亲子关系的话可以向法院申请做鉴定,对方如果拒绝,法官可以直接推论亲子关系成立。显然,杨女士的想法太简单了。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对于亲子关系是否存在可以由法官根据当事人拒绝做鉴定的表示而进行推论,但殊不知法官在做推论前还要有相关证据让其相信亲子关系有可能存在。换句话说就是要有证据让法官认为被告和孩子至少可能有关系。

经过本离婚律师的讲解,杨女士才恍然大悟,终于明白了为什么一给对方打电话,对方就什么也不谈,而是直接让杨女士和他的律师联系。无非就是判定局面对杨女士很不利而防止杨女士在电话里录音取证。如此一来,谈判的主动权在男方手上,谈不成功的话自己也可以随时否认亲子关系而把事情推的一干二净。

这个案子虽然棘手,但本律师还是有办法的,经过认真分析双方交往过程中留下的线索,终于获得了与亲子关系有关的证据。于是我方于近日代表杨女士正式向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提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之诉。案件胜诉已不成问题,接下来就是要看被告的收入情况并让法官基于此来判决其该支付的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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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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