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施行以来,办理协议离婚不再需要单位或居委会出具介绍信,当事人的隐私得到保护,手续已经十分简化。但是,有些情况下,虽然离婚双方均愿意协议离婚,但因为不符合规定而被婚姻登记部门拒绝受理,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总结起来这些情况主要有:
1、双方就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2、一方或双方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心智、精神不正常的人;
3、结婚登记不是在国内办理的;
本离婚律师提醒大家:凡存在以上情形的,婚姻登记机关一概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需要双方当事人准备好相关诉讼材料到法院起诉离婚。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