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在离婚案件中法官会依据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离婚双方的经济能力等来确定子女抚养费。但在特殊情况下,法官也可以按照离婚后不负责抚养孩子一方自认的数额来确定抚养费。今天,本律师就在北京通州区法院处理了一起此类情况的离婚案件。案情大致是:
刘女士(化名,原告)与崔先生(化名,被告)原本有一段幸福的婚姻。然而,崔先生有了外遇,并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刘女士为此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要求年仅1岁的女儿小红(化名)的抚养权。对于离婚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问题,被告崔先生均表示同意。鉴于被告的月收入为六千元,本离婚律师建议刘女士按照婚姻法所规定的月收入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标准即一千二百元至一千八百元主张抚养费。然而,崔先生在法庭上却声称自己可以每月支付三千元的抚养费。既然对方愿意高于法定标准支付抚养费,我方当然表示欢迎。那么,对于离婚后当事人自认的数额,法官在离婚判决书中该如何处理呢?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当事人自认的子女抚养费数额明显高于法定标准,但显著超过其自身经济承受能力的,法官会拒绝并按照法定标准确定子女抚养费。因为该数额不切实际;
2、如果当事人自认的抚养费数额明显少于法定标准,虽然负责抚养孩子的另一方当事人认可,但综合双方的经济能力可以判断该数额不能保证子女健康成长的,法官也会拒绝并按照法定标准确定子女抚养费;
3、如果当事人自认的抚养费数额虽然高于法定标准,但未显著超过其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另一方当事人也认可的,法官会按照其自认的数额确定子女抚养费;
4、如果当事人自认的抚养费数额虽然少于法定标准,但另一方当事人认可,且结合另一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考虑可以保证孩子健康成长的,法官会按照当事人自认的数额来确定子女抚养费。
本案的情况便符合第3的情况,所以法官当庭宣判并对当事人自认的三千元抚养费进行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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