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接手了一起同居生子并引发子女抚养权纠纷的案件。案情大致是:丁女士(化名)就职一家公司后不久便与该公司老板房先生(化名)建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居在一起。后丁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便告诉了该老板房先生。然而老板的态度发生了转变,坚持要丁女士把这个孩子做掉,因为自己其实是已婚状态。
虽然丁女士发现房先生欺骗了自己的感情,但因为自己身体原因还是于今年把孩子生了下来。接下来在双方的谈判关于子女抚养权与探望权问题的过程中,房先生始终不露面也不接听丁女士的电话,而是委托了两名律师与丁女士交涉。但由于无法接受对方的条件,丁女士最终决定委托本离婚律师通过诉讼为其讨回公道。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发现丁女士并没有准备任何证据,只是简单地认为孩子肯定是男方的,对方否认也没用,因为可以要求法院做亲子鉴定。殊不知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女方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并让法官认为男方与孩子有可能有血缘关系的情况下,法官才会哪找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在男方拒绝做亲子鉴定时推论男方是孩子的父亲。很明显,对方之所以不露面并委托律师是为了避免丁女士对其进行录音取证。
好在双方虽然近同居了两个月,但蛛丝马迹的线索还是留了一些。经过本律师的指点,丁女士从手机中找出了与对方同居及对方安排女方去医院看妇产科及建议其流产的短信。结合女方的病历,尚可以说服法官安排亲子鉴定及拒绝鉴定时直接进行亲子关系的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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