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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可以单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约定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7 | 284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本律师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代理了一起离婚后关于子女抚养变更问题的诉讼。案情大致是:于先生(化名,原告)与齐女士(化名,被告)于2008年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时年3岁的婚生儿子浩浩(化名)归齐女士抚养,于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8千元,待儿子年满7周岁时变更为归于先生抚养。然而,由于离婚后齐女士与孩子建立起了深厚的母子之情,在孩子年满7岁后以孩子在自己家附近上学方便为由始终拒绝把浩浩交给于先生抚养,而于先生当时已经再婚,考虑到自己家庭也就没有再和齐女士争执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本以为以后大家可以相安无事地各过各的日子,但今年初,齐女士却突然以孩子生活费不够为由要求于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2千元,否则就把孩子交给于先生抚养。由于每月12千元抚养费超过了自己的承受能力,于先生断然拒绝,而齐女士却不依不饶,频繁骚扰于先生的生活。为了解决问题,明确双方对孩子的抚养责任,于先生便委托本离婚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凭本律师和于先生的一致判断,齐女士根本舍不得放弃抚养孩子,只是想以此要挟于先生而已。只有从法律上明确了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后,齐女士才不会再无理纠缠于先生。于是,本律师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关系诉讼,请求法院确定今后孩子由齐女士抚养,同时要求明确我方在离婚后探望孩子的具体时间和方式。

庭审中,齐女士拿出当年的离婚协议书当证据,声称双方早已约定孩子满7周岁后应该由于先生抚养。对此,本律师认为:1、虽然双方有约定,但在实际履行该离婚协议时,尤其是孩子满7周岁后双方已经以实际行为变更了该约定,即孩子年满7周岁后仍然归齐女士抚养;2、现在孩子已经9岁,早已习惯了跟随母亲生活,而且上学地点也在齐女士家周边,如果冒然打破孩子的习惯,让其跟随父亲生活明显对孩子成长不利;3、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不能损害第三人尤其是未成年孩子的利益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如果按照离婚协议书执行无疑会损害孩子的利益。关于抚养费的问题,我方当事人目前收入明显低于双方当年离婚时的收入水平,根据法定的抚养费负担标准,于先生现在每月支付8千元已经大大超过该标准,故不同于对方增加抚养费的要求。基于上述原因,本律师建议法院判决将孩子的抚养权交给被告,我方继续每月支付抚养费8千元。为了给被告齐女士施加压力,本律师额外指出:如果齐女士认为孩子应该归我方抚养,我的当事人于先生随时欢迎。

日前,东城区法院以判决的方式对双方离婚协议书中有关孩子抚养问题做了变更,规定孩子由齐女士继续抚养,而于先生每月仍然支付抚养费8千元,同时明确我的当事人以后每周可以连续探望孩子24小时,案件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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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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