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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可以请求减少子女抚养费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7 | 306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暂时无力负担咨询子女抚养费所以想减免抚养费的当事人刘先生(化名)。他与妻子于去年6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孩子判归女方,刘先生需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整。离婚后没多久,刘先生又被公司辞退,目前在另外一家小公司工作,月收入仅4000元,扣除房租等基本生活开销后所剩无几,根本无力再负担子女抚养费。为此,刘先生曾经和前妻协商减免,但被对方拒绝。于是,刘先生找到本离婚律师寻求解决办法。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子女抚养费数额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关于减少子女抚养费的法定理由大致有以下几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支付抚养费,且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抚养能力;

2、收入明显下降,无力按原有数额支付抚养费

3、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无能力支付抚养费;

4、确实无力负担抚养费,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再婚配偶也愿意负担子女抚养费的。

很明显,刘先生的情况可以套用上述第2条的规定,但在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实践中,通常还需要满足一个时间条件,即收入明显降低需要持续一年以上。目的无非是为了防止当事人为了减少抚养费而故意暂时减少自己的收入,刘先生现在还差5个月未达到这个时间标准。为此,本律师建议刘先生再等等,先凑钱支付未来几个月的抚养费,待时间条件具备后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减少其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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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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