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对前来咨询协议离婚的夫妻。来之前双方已经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来找本律师的目的是要委托我起草一份离婚协议书并指导他们完成协议离婚手续。了解情况后,本律师开始起草离婚协议书。当写到孩子抚养问题时,男方虽然同意孩子归女方抚养而自己享有探望权,但要求明确女方不得私自更改孩子姓氏,否则自己有权拒绝支付抚养费。对于这个意见,女方虽然没有反对,但作为专业离婚律师此时应当为双方解释一下法律的相关规定。1、根据我国公安部关于父母为子女更改姓名的规定来看,如果父母打算更改孩子的姓名需要父母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否则即使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也无权单独变更孩子的姓名,公安机关也会拒绝。所以男方的担心是多余的;2、孩子的姓名问题与支付子女抚养费的问题是两类不同的法律关系。支付抚养费是父母对孩子应尽的义务,父母不得以此作为保证孩子姓名不被更改的交换条件。
听了本律师的解释后,男方放弃了这个要求,双方顺利达成了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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