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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方家中就子女探望问题进行谈判时所做的录音有效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7 | 428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在奥运村法庭代理了一起离婚后对方又提起探望权的官司。由于在离婚判决中,子女抚养权判归了我方,而孩子刚满三岁且对烟草过敏,对方平时却经常抽烟、熬夜,故我方不同意对方频繁探望孩子,但对方坚决不同意。为了和对方能够协商解决问题并取证证明对方的恶习,本律师决定亲自前往对方家和对方谈谈。谈判并不顺利,对方丝毫不让步,但本律师已取得了谈话的录音。录音当中对方承认自己经常熬夜并吸烟,导致孩子也经常不睡觉。

开庭当日,本律师将该证据提交给了法庭。对方虽然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该证据是本律师私自录音取得且在其家中,属于非法取证,故认为该证据无效。对方的质疑当然没有道理,理由是:该取证方式乃是在双方谈判过程中对谈判内容的客观记录,并未采取窃听等非法手段,所以不存在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故该证据合法有效。对于本离婚律师的意见,主审法官也表示认同。就这样,虽然对方极力反对该证据,但法官依旧予以采纳。

很多当事人认为在未征得对方同意情况下所做的录音师无效的,其实不然。根据目前法律关于民事证据的认定规则,只要没有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即使是在对方家中谈判所做的录音也是合法有效的,而且此类录音证据往往能够证明一些关键事实,所以作用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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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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