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成功代理的一起涉及子女抚养的离婚案件在对方履行判决、支付抚养费时因起付时间问题又发生争议。争议的原因是:一审判决书在判决双方离婚的同时将孩子抚养权也判归我方,同时确定对方从2013年9月开始,每月10日前支付抚养费2300元同时享有探望权。对方不服一审判决并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最终经过二审又被法院于2013年11月7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既然最终判决已下达,本离婚律师的当事人便和对方交涉子女抚养费的支付问题。对方却声称二审判决是2013年11月作出的,因此,抚养费应该从11月开始支付,而不是一审判决书所确定的2013年9月。
对方关于抚养费起付时间的观点当然是错误的。这是因为:1、一审判决已经规定了明确的起付时间,即2013年9月;2、二审判决的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既然是维持原判,则一审判决所规定的具体起付时间也就得到了二审判决的进一步确认。基于上述两点原因,对方理应从一审判决所确定的起付时间(2013年9月)开始支付抚养费。由于对方当事人在自己律师的误导下固执己见,本律师也就没什么好说的了,今天已经直接向海淀区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让执行法官向他解释为什么应该从9月份起支付抚养费吧。
根据本律师多年代理离婚案件的经验来看,凡是涉及上诉又被驳回的离婚案件中,因为抚养费起付时间发生争议的不在少数。不仅当事人自己,有时连不专业的律师也犯糊涂。他们往往不仔细阅读判决书,将履行判决书的期限一律界定为从判决书最终生效时起计算。殊不知,离婚判决书只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才会写:“某方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另一方支付多少补偿,或者办理某项财产的过户手续等。”对于有此类规定的一审判决一旦提起上诉,当然要在二审判决维持后生效。此时,履行一审判决的起始时间才要从二审判决下达之日起算。但一审判决对于子女抚养费起付时间问题上却不这样,而是会规定一个非常具体的起付时间。所以,一旦上诉被驳回,则子女抚养费的起付时间一定要按一审判决规定的时间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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