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二年以上的情形是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重要依据之一,但在法庭上如果拿不出双方这方面的证据,对方又不认可则很难被法院所采信。为此,本离婚律师在此介绍一下就此问题的相关证据该如何取得。
在起诉离婚的实践中,当事人仅向法院陈述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合而分居的事实,如果得不到对方的认可往往是无效的,双方各执一词,会导致法院无法认定分居事实,直接影响离婚判决的结果。因此处于分居状态的当事人应该收集分居的相关证据,比如证人证言,该证人证言最好是街道居委会的出具的;如果一方搬出去租房居住,也可以向法院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与房东的证言,甚至在新住址居住期间所接收的信件、快递等,都可以作为证明分居的证据。
当然,最好的方法是采取律师见证的方式,同时订立分居协议,这种证据是最直接的证明,必要时也可以由律师代为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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