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本律师多年处理离婚案件的经验,很多争得子女抚养权的当事人基于日后生活的考虑在离婚后都表示不愿意让对方再接触孩子,从感情上来说这种想法是可以理解的。但本律师认为这种想法未免有些狭隘。因为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孩子的情感需要上来说,亲生父母的关爱是任何人也无法替代的。当然,如果一方存在确实不适合探望孩子的情形时,另一方可以依法请求法院中止对方探望权的行使。本离婚律师归纳为以下几项:
1、 对未成年子女有虐待、胁迫等暴力行为或遗弃的;
2、 有赌博、酗酒卖淫嫖娼、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的;
3、 曾有严重犯罪行为,综合评价后对子女成长不利的;
4、 年满10周岁以上的子女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探望的;
5、 其它经法院认定不适合探望子女的情形。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