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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出现哪些情形可以要求中止探望权?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7 | 333 次浏览 | 分享到:

凭本律师多年处理离婚案件的经验,很多争得子女抚养权的当事人基于日后生活的考虑在离婚后都表示不愿意让对方再接触孩子,从感情上来说这种想法是可以理解的。但本律师认为这种想法未免有些狭隘。因为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孩子的情感需要上来说,亲生父母的关爱是任何人也无法替代的。当然,如果一方存在确实不适合探望孩子的情形时,另一方可以依法请求法院中止对方探望权的行使。本离婚律师归纳为以下几项:
1、 对未成年子女有虐待、胁迫等暴力行为或遗弃的;
2、 有赌博、酗酒卖淫嫖娼、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的;
3、 曾有严重犯罪行为,综合评价后对子女成长不利的;
4、 年满10周岁以上的子女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探望的;

5 其它经法院认定不适合探望子女的情形。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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