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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确定以房产折抵子女抚养费却反悔而引发的官司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7 | 330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本律师在北京通州区法院处理了一起离婚时男方放弃房产份额并抵作子女抚养费却反悔并长期霸占房产的官司。案情大致是:刘女士(化名)与王先生(化名,被告)因感情不合经北京通州区法院调解于2005年离婚。在离婚调解书中规定:刘女士取得对女儿晓花(化名,原告)的子女抚养权,王先生以位于通州区某处婚后购买但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房产在离婚时自己依法应得部分折抵女儿晓花的抚养费。离婚后,王先生就房产问题反悔并多次威胁刘女士。刘女士不堪其扰便口头同意在办理房产证时登记在王先生名下。其后,王先生于2010年将该房产登记在了自己一个人名下,而对于女儿晓花也从未支付过任何抚养费直到2011年晓花成年。看到王先生霸占房产且不履行扶养义务,刘女士非常生气便陪同晓花找到本律师寻求帮助。

对于该案婚姻律师团队经过多次讨论最终形成一致意见,即刘女士离婚后同意放弃房产的行为属于部分无效。因为离婚调解书明确规定了王先生放弃该房产应得部分并抵作子女抚养费。既然是离婚后给孩子的抚养费,则抚养费的所有权当然属于女儿晓花。这样一来使得原本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从离婚时起变为刘女士与晓花的共同财产。而刘女士虽然可以把自己的那部分赠与给王先生,但其却表示把房产全部登记在王先生名下的做法显然侵犯了女儿晓花的财产权,加之离婚后王先生也没有另行支付过任何抚养费作为替代,所以刘女士放弃房产的行为是部分无效。进一步分析:本律师多次强调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由于刘女士当初是口头同意房产登记在王先生名下,没有留下任何凭据,一旦打起官司来,如果刘女士否认,则王先生很难拿出证据。鉴于此,本离婚律师团队本着给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的原则建议该案以刘女士和晓花作为共同原告起诉王先生,要求法院确认房产所有权属于原告共同所有。很快,该案便在北京通州区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自以为有理的被告王先生这才发现自己处于非常不利的境地。经过法官的耐心工作,最终达成调解协。王先生同意拿出相当于房产价值百分之八十的折价款补偿刘女士和女儿晓花,案件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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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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