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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将女儿送给他人抚养,母亲通过诉讼追回子女抚养权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7 | 850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本律师代理了一起较为特殊的涉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追讨子女抚养权的案件。韩女士(化名)与张先生(化名)本为夫妻,因感情不合打算离婚,韩女士在20106月左右离家出走便没了消息。二人婚生女儿小霞(化名)由张先生抚养。201011月,张先生私自将年仅3岁的女儿送给了远在安徽的一对夫妇抚养并收取了该夫妇三千元钱。20112月回家的韩女士得知此事后坚决反对,无奈张先生拒不告知孩子的下落,韩女士便向顺义公安机关报了警。公安机关最终找到了小霞的,但因无法确定三千元的性质是否属于买卖儿童所得而不能按刑事案件处理,所以也无法把孩子带回北京。韩女士万分失望,于是找到本律师寻求帮助。

接受代理后,本离婚律师便前往公安机关核实孩子被私自送养的情况,确定了收养人的基本情况。2011 6月,本婚姻律师正式向北京顺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程张先生与收养人之间的送养、收养行为无效。庭审中,作为被告的收养人夫妇坚称收养行为是经过孩子父亲同意且孩子父亲收取了三千元的营养补偿费。而送养人张先生也认可送养行为的有效。本律师则当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行为必须经孩子父母双方的同意,并需要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无疑三被告之间的送养与收养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理应无效。最终,顺义法院支持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认定三被告之间的送养、收养行为无效。至此,韩女士成功追回了自己的孩子。事后,韩女士表示要继续提起诉讼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小霞。相信张先生私自送养孩子的行为会成为韩女士要求抚养子女的很好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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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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