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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后带孩子的一方可以向对方讨要子女抚养费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913 次浏览 | 分享到:

田女士(化名)与王先生(化名)于20045月在海淀区登记结婚,20083月生一女,因双方价值观差异很大,20088月,打算离婚的田女士抱孩子回到娘家居住,二人开始分居并无来往。其间因王先生一直未支付子女抚养费20098月田女士打算以自己作为女儿法定代理人、本离婚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先生支付从起诉之日起每月1800元的抚养费。

接受委托时,我所婚姻律师团队就此案件产生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由于田女士与王先生现在还是夫妻关系,且没有订立过夫妻财产协议,共同财产没有进行分割,田女士抚养子女的支出也是用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视为王先生已经支付了子女抚养费。因此,田女士要求另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一方不支付子女抚养费,另一方有权以子女法定代理人身份要求对方支付子女抚养费。

本律师当时赞同的是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根据《婚姻法》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法定义务,该义务是父母双方的义务,而非一方义务。通常在夫妻双方关系较好的情况下,夫妻双方的经济收入是在一起的,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及子女抚养是没问题的。但是在夫妻双方关系紧张并分居但尚未离婚的情况下,双方的经济收入已经分开不再共同用于家庭支出(该理由见司法解释关于如何认定分居的规定),而子女往往都是由夫妻一方抚养,抚养教育子女的费用基本上也都是由抚养子女的一方负担,另一方对子女基本上是不管不问。而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双方的法定义务,子女抚养费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一方不支付子女抚养费违反法律规定,既加重了抚养子女一方的负担,影响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也违反父母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更违反了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规定。

二、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只有在夫妻关系解除时才能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但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与夫妻共同财产使用不是一回事,夫妻关系虽然没有解除,但是在夫妻共同财产不是由夫妻双方共同使用,而是由各自使用的情况下,抚养教育子女的费用完全由夫妻一方承担,显然于法不符。而且子女抚养费是需要实际支出的费用,在夫妻共同财产不多,抚养子女一方收入又较低的情况下,如果另一方不支付子女抚养费,必定要影响家庭生活,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第一种意见只考虑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没有考虑到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如果只有在夫妻关系解除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才能要求对方支付子女抚养费,一则影响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再则如果双方夫妻关系一直没有解除,夫妻共同财产一直没有进行分割,则抚养教育子女的费用就只能一直由夫妻一方负担,另一方却可以一直不支付子女抚养费,对此于情于理均说不通。至于对有较多存款的家庭,虽然可以动用家庭存款支付子女抚养费,但是实践中夫妻双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此争议较大矛盾也较激烈,为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矛盾纠纷,抚养子女一方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明确子女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对夫妻双方都有利.
最终,本律师作为代理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本律师的诉讼理由,案件获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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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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