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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即使约定不支付子女抚养费但导致子女生活困难时,子女也有权起诉讨要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932 次浏览 | 分享到:

张先生(化名)与霍女士(化名)2000年在浙江老家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来到北京做生意,2001年生下女儿小丫(化名)。2007,因张先生有外遇而协议离婚,离婚时二人约定:女儿小丫归母亲霍女士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霍女士所有,张先生净身出户,但不用支付子女抚养费。

离婚后,霍女士将分得的夫妻财产用于炒股赔了个精光,此时女儿小丫已经上学,各种开支很大。霍女士自感无力独自负担子女的抚养费。为此,霍女士多次找到张先生恳求其分担子女的抚养费,均被张先生以离婚协议有约定而拒绝。无奈之下,霍女士找到本离婚律师请求帮助。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作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双方在协议离婚时虽然可以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及子女抚养费的问题,但由于该约定不仅涉及父母自己,同时也对离婚子女的健康成长有较大影响。而根据法律原则,双方缔结的约定不能损害第三人利益。故本案中,张先生与霍女士离婚时对负担子女抚养费的约定对小丫存在不利影响,小丫可以起诉父母重新确定抚养费的支付。同时,《婚姻法》还规定:当离婚时确定的抚养费数额不足以负担子女的生活的,可以随时要求增加。根据上述法律原理,本婚姻律师随即以张小丫作为原告,代其向海淀区法院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

经过审理,海淀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小丫作为未成年的在校学生要求父亲给付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张先生提出离婚时已约定自己不承担抚养费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张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诉讼费由张先生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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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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