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所称的子女抚养费,通常是指子女的日常生活花费、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费用、患病接受治疗的医疗费等。当然,如果子女在今后的成长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而产生的必要花费也应包含在其中。但本离婚律师由于该费用是无法预见的,因此无论是法院判决还是男女双方协议都无法明确,需要日后单独向非抚养子女一方索要。
本婚姻律师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子女抚养费以必要为限,比如子女度假旅游、购买名牌服装、接受各种培训班教育的费用等都不是必须的花费,因此索要这些费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负责子女抚养的一方有权拒绝支付。
另外,现实生活中因为存在很多所谓的贵族学校,或者名牌重点学校而需要交纳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费用也不属于必要花费,因此也不在抚养费的范畴内。
子女如遇大病或绝症产生的医疗费,应该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数额为限,如子女接受换肝、换肾、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因不能全部报销而不属于抚养费,该费用由父母自己选择是否支付,不存在法律上的强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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