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受了一位前来咨询协议离婚问题的女士。这位女士由于夫妻感情破裂而与男方在半年前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不久前,这位女士偶然想起男方曾于多年前开设了一个股票账户,并购买了一些股票。由于数额不多,自购买后几乎没有做过交易,逐渐致使双方逐渐遗忘。现经查询,这笔股票目前价值约6万余元。于是,这位女士找到男方要求分割该股票。男方表示坚决反对,理由则是:虽然双方在离婚时遗忘分割,但在离婚协议书中有一句话,即:“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既然如此,女方现在与男方就股票发生争议便是女方违反协议约定了。
对于上述男方的理由,本离婚律师是不认同的。原因在于:夫妻共同财产作为物权,非经合法处分,其所有权性质不会发生改变。本案的关键要看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是否就该项财产的归属作了明确的约定。很明显,男方仅凭一句“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的话是无法证明双方对该财产进行了明确的处理的。既然没有处理,则该项财产仍然属于共同所有。作为共有人的女方自然有权以双方已经离婚为由而要求分割。
这位女士还是比较幸运的。幸亏离婚协议书中仅写的是“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如果写上“其余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话就非常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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