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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户口的“假结婚”与协议离婚问题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1937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曾经假结婚然后面临协议离婚问题的男士。他的情况在协议离婚中比较特殊。

这位男士是北京市朝阳区某乡的农民,女方户籍则在河南。女方在与男方相识并结婚前已经怀有他人的孩子。为了给孩子办理北京市的户口,其提议向这位男士支付报酬20万元并与之结婚,待孩子生下来并办理了北京户口后双方再以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然而,当时这位男士处于已婚状态。为了能得到这笔报酬,于是这位男士与妻子协商后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于是,这位男士与河南籍的女士登记结婚。由于只有夫妻之名,双方并未在一起生活。女方目前仍在河南老家等待孩子的出生。

登记结婚之后,这位男士所在地区面临征地拆迁补偿的问题,这才开始考虑日后与那位河南籍的妻子应该如何办理协议离婚的问题。于是找到本离婚律师请求为其起草一份夫妻财产协议。而要求则是:1、离婚后所有拆迁补偿利益要归自己;2、离婚后不负责抚养孩子。

对于这位男士的要求,本离婚律师认为是难以办到的。原因在于:1、虽然实际上孩子与其没有血缘关系,但确实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在无其他反证的情况下,法律上首先会推论他们之间的父子或父女关系。由此,作为孩子的父亲,即便离婚也负有抚养义务。虽然在离婚协议中可以约定男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但无法阻止未来孩子在有需要时另行起诉改变该约定。2、关于北京市农村征地补偿的问题,现行的政策是物质补偿加上对被拆迁人的补偿。物质补偿很好理解,比如房屋被拆、宅基地被征收等。对于这部分的补偿在离婚时按照婚前与婚后财产区分后进行分割。对人的补偿往往是按照被拆迁区域内的人口支付。比如征地后被拆迁人口往往会获得一笔临时安置费,用于租房等。由于这笔补偿款与人口直接相关,尤其是涉及到对婚姻关系主体之外、未来将要出生的孩子的补偿,故男女双方无权侵占此补偿款。3、需要纠正这位男士一个观念:虽然其声称需要律师起草一份夫妻财产协议,但根据所列出的上述具体要求来看,这份协议应该是离婚协议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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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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