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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离婚协议时容易出现的问题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1841 次浏览 | 分享到:

协议离婚虽然是一种较为温和、不致让双方反目成仇、便捷的离婚方式,但由于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起草离婚协议存在漏洞,故而很容易在离婚后再次发生纠纷。本离婚律师根据多年来办案经验总结一下当事人起草离婚协议时容易出现的问题如下:

1、当事人行为能力欠缺,属于法律上认定的无法或者不能表达自己真实意思者。比如一方是精神病人,如果与之办理协议离婚会直接导致协议的无效;

2、离婚协议中所规定的条件不现实,导致离婚后约定无法履行。比如一方在离婚后要支付明显超过其能力的离婚补偿款等;

3、离婚协议的签署与约定的履行程序设计不合理,导致一方在解除婚姻关系后无法实现自己的权利。比如双方约定离婚后由一方负责变卖房屋,然后均分卖房款。而负责卖房的一方却将全部卖房款转移隐匿。

4、当事人图省事,直接采用婚姻登记机关提供填表式的离婚协议书或者照搬其格式与内容。殊不知婚姻登记机关的基本职能只是进行结婚与离婚登记,至于复杂的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解决,他们往往是欠缺这方面的专业能力的。正因如此,当事人在采用了婚姻登记机关的制式协议书后,导致自己的权益受损且难以挽回。比如本婚姻律师之前曾接受过一位在吉林省龙井市办理协议离婚的当事人的咨询。她就采用的是当地婚姻登记机关提供的制式离婚协议书。其中关于离婚房产的分割问题只能选择位于某处房屋归谁所有不能提及变卖分割卖房款,也不能添加房屋补偿款的支付等内容。由此导致这位当事人在将房屋给了对方后,对方却凭离婚协议书的内容而拒不支付房屋折价款的情况。

5、未能处理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导致离婚后突然出现债权人索债的情况。

6、未能约定好子女抚养问题,离婚后双方就此诉至法院重新裁判的情况。

以上就是本律师总结的当事人自行起草离婚协议所容易出现的问题,希望大家能够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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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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