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是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然而,由于离婚协议是双方通过协商达成,所以在日后的履行过程中很容易发生争议,甚至一方寻找各种理由而主张撤销涉及财产分割的条款。为此,本离婚律师就能否以显失公平为由而请求撤销来分析一下。
王女士(化名,原告)与刘先生(化名,被告)因夫妻感情破裂而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在协议中双方约定:1、婚后所购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处房屋归王女士所有,由男方在离婚后一个月内配合女方将房产证变更为女方个人所有;2、婚后所购车辆也归王女士所有。离婚后,男方却找各种理由拒绝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于是王女士委托本律师向大兴区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法官自然要询问男方拒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原因。男方的理由则是:离婚时绝大部分财产都给了女方,如果再将房屋也过户给女方则会显失公平。为此,男方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屋过户的条款。
对于男方的理由,本律师认为是没有根据的。理由是法律将可以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理由仅限定为欺诈与胁迫。至于显失公平并未作为可以撤销的理由。之所以这样是因为离婚协议不同于以公平为基本原则的普通民事合同。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约定的达成往往掺杂有其他诸如情感、亲情等因素的考虑。故在离婚协议书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经常会出现不平均分割的情况。即便分割不平均,但这种约定又确实是男女双方经过自由协商所达成,并不违背他们的真实意思。为此,对于此类约定,婚姻法应当予以承认并保护。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男方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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