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协议法律效力的当事人王先生(化名)。
王先生与女方因夫妻感情破裂而准备协议离婚。经过协商,双方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婚后共同购买的位于某处房屋出售后所得卖房款在扣除相关费用后由男方得百分之三十,其余百分之七十归女方所有。”协议签署后不久,双方便将房屋出售,实际获得卖房款400余万元。该款项按照上述比例分别汇入各自的银行账户。现王先生认为协议有失公平,拒绝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对此,女方则认为双方已经签署离婚协议,并且对卖房款的分割做了实际分割,故王先生反悔无效。
对于上述争议,本离婚律师认为:在双方办理协议离婚之前,王先生有权否定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并要求重新确定卖房款的分割方案。这是因为:离婚协议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双方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前虽经双方签字确认也是不生效的。既然协议未生效,则无论卖房款是否已经按约定进行了分割也仍然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仍然可以与女方重新协商分割方案。如果协商失败,则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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