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

              Divoce lawyers

      首 席 律 师​​
离婚协议中应如何约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问题?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890 次浏览 | 分享到:

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成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并成为股东,则在离婚财产分割过程中需要解决股权的分割问题。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属性,故我国法律对于股东转让股权时赋予其他股东以优先权,由此导致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股权转让会受到限制。另外,股权的变更也会影响到离婚后公司的经营与决策及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关系。故股权的分割在离婚案件中属于比较重大的问题。下面,本离婚律师就结合多年来处理此类问题的经验谈谈在协议离婚时应如何约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问题。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在离婚时的分割方式可以分为两种:折价补偿与实物分割。

1、折价补偿的方式。这种方式应该是最简单的解决办法。即离婚双方就其中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所拥有的股权协商作价,然后在一方继续持股的情况下,给予另一方一半的折价款。由此,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婚后以男/女方名义投资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百分之几的股权在离婚时归男/女方所有;双方一致确认股权价值为多少元。男/女方应在离婚后几日内向另一方支付股权折价款多少元;逾期支付的,按照前述股权价值总额的日万分之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应继续履行支付折价款的义务。

2、实物分割的方式。这种方式是比较复杂的,最直接的原因就是只有离婚双方达成一致还不行,需要征求公司其他股东的意见。通常的离婚协议约定方式是:双方男/女方名义投资的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百分之几股权的一半归对方所有,该股权变更已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并作出《股东会决议》;男/女方应在离婚后几日内办理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双方应相互积极配合。为了离婚后一方反悔拒绝配合办理变更手续,本离婚律师还有另外一种方式,即在离婚前,由持股方负责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并协调股权变更登记工作。在股权变更完成后再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届时直接将双方的持股比例写在离婚协议中即可。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国际大厦2003室

离婚律师咨询电话/微信号:13693697164
邮箱:
songjlvshi@sina.com
Q Q:120196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