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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协议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794 次浏览 | 分享到:

昨天,本律师接到了一位男士从美国打来的咨询离婚问题的电话。电话中,这位男士介绍了他的案情。他与女方是3年前在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登记结婚的。双方目前虽然都取得了绿卡,但仍然是中国国籍。由于婚后家庭经济问题产生分歧没能很好地化解,目前双方均希望离婚。为此询问本离婚律师委托律师代办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这是一个很普通离婚案件。由于双方均是中国公民,虽然身在海外,但仍然可以委托律师以提起涉外离婚诉讼的方式,由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于是,本律师告知其应该准备离婚起诉书等相关诉讼材料。没想到这位男士打断了本律师的回答并说道:我们想委托律师在国内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不想去法院起诉。对于这位男士的要求,本婚姻律师认为是不可能做到的。这是因为我国婚姻登记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由此可见,协议离婚手续是不能委托律师代办的,律师只能协助双方做诸如起草离婚协议书、协商谈判等具体事务,至于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还需当事人亲自前往。

听了本律师的解释后,这位男士表示再和女方商量一下再决定该选择哪种方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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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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