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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时可以约定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该车辆归属问题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802 次浏览 | 分享到:

昨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咨询协议离婚中有关财产问题的杨女士(化名)。由于长期夫妻感情不和,现杨女士与男方决定协议离婚。在起草离婚协议书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有一辆小汽车的归属问题让杨女士犹豫不决。

原来,双方结婚后计划购买一辆小汽车。然而,由于北京市的号牌限制政策,导致双方始终无法获得小汽车指标。于是,双方利用男方弟弟的指标购买了一辆奔驰牌小汽车。汽车自然登记在了男方弟弟的名下,但始终由杨女士使用。

基于上述情况,杨女士希望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车辆所有权归自己,同时由自己向男方支付相应的补偿款,但又担心男方的弟弟将来可能会拒绝配合过户。为此特向本律师咨询。

对于杨女士的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她的小汽车分割计划很难实现。原因在于:小汽车并非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而是登记在了第三人名下,而离婚协议却只能由男女双方签署。所以在离婚协议中给第三人设定义务的约定不能对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

那么,假设男方的弟弟与杨女士单独签订一个关于小汽车过户的约定能解决问题吗?本婚姻律师认为仍然无法根本解决。原因在于:根据北京市小汽车号牌政策的规定,除非是夫妻之间等特定情况,否则禁止私人之间的小汽车号牌过户。由此可见,即使杨女士与男方的弟弟签署的协议,也无法将小汽车连同号牌过户给自己。唯一的可能是杨女士最终获得一辆没有北京号牌的汽车。

综上,杨女士的小汽车过户计划是很难实现的。对于该汽车的问题,本律师认为可以和男方协商,由男方在离婚时向杨女士支付补偿款,杨女士彻底放弃对该车相关权利,交给男方与其弟弟解决。这种方法还是比较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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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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