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一位正在面临离婚后房产纠纷的当事人赵先生(化名,被告)找到本律师进行咨询。原来,赵先生与前妻于七年前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登记在赵先生父亲名下的一套房产内。今年年初因为夫妻感情破裂而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第三条第一项中双方约定上述房产归其前妻所有,赵先生需于离婚后三个月内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然而,由于涉案房屋为赵先生的父亲出全款购买,且登记的所有人也是他的父亲,所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拒绝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为此,赵先生与前妻再起纠纷,女方扬言要起诉至法院。
对于赵先生面临的纠纷,本离婚律师认为: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为了解除婚姻关系并就子女抚养与离婚财产归属问题达成的综合性的协议。鉴于此类协议的双方应仅限于男女双方,故只能对双方具有处分权的财产进行约定,而不能随便约定处分他人的财产。本案中的涉案房屋是赵先生的父母基于小两口结婚、方便他们生活而无偿交给他们作为婚房长期居住使用的,但该行为并不意味着小两口就由此获得了对房屋的所有权。既然没有所有权,也就无权在离婚时约定处分该房屋。加之涉案房屋确为赵先生的父母出资购买且登记在老人的名下,与本案当事人双方无关,所以赵先生与前妻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房屋过户给女方的约定自然是无效的。
综上,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有约定,但该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则,侵犯了赵先生父母的财产所有权,属于无效约定,所以女方无权获得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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